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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井雨与张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王井雨,农民。被告:张建峰,农民。原告王井雨诉被告张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