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陈力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