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非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与任宝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徐水县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任宝忠,群众。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任宝忠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19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刘晨生审判员 张会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