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振与叶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王振。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