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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振与叶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王振。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