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静与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潘静,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石海,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石海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够140882元为止。扣留款由申请执行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