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93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某,女,生于1971年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