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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苏庆辉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庆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4号罪犯苏庆辉,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庆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苏庆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判决后,罪犯苏庆辉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罪犯苏庆辉的定罪量刑。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庆辉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庆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