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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与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52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负责人张海兰,主任。被告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宋庄村村北108号。法定代表人陈自强,经理。被告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路西一巷56号。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诉被告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瑞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五百一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