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张伯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张伯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41号。被执行人张伯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伯钊银行存款852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裴仁刚执行员 谢天德执行员 刘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