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振生不服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许可证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生,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桥行初字第65号原告赵振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兴路。委托代理人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振生不服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拆迁许可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振生负担25元,退给原告赵振生25元。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程 方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