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白殿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白殿奎,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高国锋,梅河口市解放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代表人:王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玉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