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多伢与吕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伢,吕南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14号原告:王多伢,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南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王多伢诉被告吕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宝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南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多伢诉称:被告吕南平2013年6月在浙江省安吉承包建筑工地,就雇佣原告在其工地做工并为其带班。原告在工地时,被告仅支付原告6000元生活费,工程完工后,被告吕南平因资金困难没有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13年腊月三十下午,被告吕南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剩余46000元于2014年二月初十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南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举以下证据:1、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工资事实。被告吕南平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举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6月原告王多伢在被告吕南平承建的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吕南平拖欠工资46000元未付,被告吕南平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该46000元于2014年二月初十(2014年3月10日)给付。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吕南平未如约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王多伢为被告吕南平提供劳务,与被告吕南平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劳务费,现被告未按时给付拖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多伢人民币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吕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