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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洪淼、林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74号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大洋段39号。法定代表人倪晓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森,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萍,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淼,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亚辉,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淼、林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为1183元,由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露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