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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汇金铜材有限公司、温州市斯瑞达洁具有限公司与陈孝裕、张晓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汇金铜材有限公司,陈孝裕,张晓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80-1号原告瑞安市汇金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孝裕。被告张晓武。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715号即原告瑞安市汇金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斯瑞达洁具有限公司、陈孝裕、张晓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陈孝裕、张晓武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XXXX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汇金铜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孝裕、张晓武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X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2XXXX**),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金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