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忙忙、王密芹、郭翠娟、郭兴强、郭翠娇与范晓辉、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忙忙,王密芹,郭翠娟,郭兴强,郭翠娇,范晓辉,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李忙忙。原告王密芹。原告郭翠娟。原告郭兴强。原告郭翠娇。被告范晓辉。被告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被告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忙忙、王密芹、郭翠娟、郭兴强、郭翠娇与被告范晓辉、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忙忙、王密芹、郭翠娟、郭兴强、郭翠娇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