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罗隆荣诉伍周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隆荣,伍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罗隆荣,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伍周,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原告罗隆荣诉被告伍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22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罗隆荣承担。审判员 焦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