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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6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某,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