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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个体经营户,居住地铜陵市铜官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忠红、书记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自铜陵县行驶到铜官大道与育才路交叉口附近的铁道口时,在超车过程中,将王某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车门刮擦。王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警后,随之将钱某带至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静脉血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钱某血液样本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1,认定其为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钱某与王某达成事故处理协议,赔偿了王某3000元。钱某此后即离开本市,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告知其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对其多次电话传唤,钱某均未到案。2015年5月,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物证照片、血样检验密封袋,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与驾驶证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液检测结果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钱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未及时到案,本院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飞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 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