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岚婷、郑琬锜、郑锘星、郑雅婷与被上诉人揭阳市义天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岚婷,郑琬琦,郑锘星,郑雅婷,揭阳市义天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岚婷,女,汉族,1993年9月30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琬琦,女,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锘星,女,汉族,1996年2月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雅婷,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理人:陈幼璇,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系郑雅婷的母亲。郑岚婷、郑琬锜、郑锘星、郑雅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义天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媛、洪桔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岚婷、郑琬锜、郑锘星、郑雅婷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义天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郑岚婷、郑琬锜、郑锘星、郑雅婷的委托代理人黄锐、揭阳市义天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郑岚婷、郑琬锜、郑锘星、郑雅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嘉银审 判 员 刘伟凯代理审判员 鄞琼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勉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