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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葛明庆与重庆市拓采工贸有限公司彭水县黄金堡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葛明庆,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芦塘乡乐园村*组。组织机构代码32177551-X。法定代表人钟连超,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葛明庆诉被告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明庆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明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4元(原告葛明庆已预交2127元),减半收取为2127元,由原告葛明庆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