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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02邓雁栋与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雁栋,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邓雁栋。委托代理人邝日勇、柴深远,均是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秀连。委托代理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构。被告陈亮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雁栋诉被告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雁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60元减半收取5323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5250元由原告邓雁栋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