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02邓雁栋与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雁栋,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邓雁栋。委托代理人邝日勇、柴深远,均是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秀连。委托代理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构。被告陈亮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雁栋诉被告龚秀连、陈自构、陈亮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雁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60元减半收取5323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5250元由原告邓雁栋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