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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童建良,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9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8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