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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委托代理人卢大为、黎润芬,均系广东创誉律师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法定代表人韩子劲。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卢冠余。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候车亭承造安装合同书》的内容,合同履行行为包括制造、安装行为,故制造地点佛山顺德和安装地点北京市均属于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有权选择向任一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候车亭承造安装合同书》第四条第1项约定:“承造地点:顺德市伦教羊大路熹涌工业区”。因此,佛山市顺德区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87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