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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学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陈学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法定代表人:刘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高峰、吴元银(实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入,男,汉族。上诉人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学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高峰、吴元银及被上诉人陈学入的原审委托代理人崔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