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与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宜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兰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诉被告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剩余525元退回原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审判员 屈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