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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青蛇与周世平、周世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青蛇,周世平,周世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7-2号申请人王青蛇,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司机。被申请人周世平,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周世梅,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王青蛇与被申请人周世平、周世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7月22日,担保人许威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原担保物冀JA58**(冀JW2**挂)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A58**(冀JW2**挂)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颜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