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叶国兴与刘伟安、四会市安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兴,刘某安,四会市安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叶某兴,男。被告刘某安,男。被告四会市安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兴诉被告刘某安、四会市安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兴于2015年7月20日以与俩被告达成协议、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其他人的合法���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兴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绯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