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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启新诉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498号原告:刘启新,男,汉族,系鞍钢运输部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亓素珍,女,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22栋3单元1层33号。系原告配偶。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成彬,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丛笑,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新与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启新负担。审 判 长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