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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兆岩与陈民不当得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兆岩,陈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岩,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民,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兆岩因与被申请人陈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兆岩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王兆岩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陈民还款,并未证明陈民取得涉案款项无合法根据,相反,王兆岩主张其与陈民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陈民则抗辩涉案款项系其代案外人普莱达公司收取。据此,本院认为,王兆岩虽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但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认为双方存在借款等基础法律关系,陈民则始终抗辩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收款等基础法律关系。鉴于本案双方均认为陈民收取涉案款项是有原由的,此证实就涉案款项的支付而言,王兆岩与陈民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非属不当得利。王兆岩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陈民返还50万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兆岩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兆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