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春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张春凤,张海峰,李世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窑韩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行昌,经理被告张春凤被告张海峰被告李世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的相应价款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