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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标与陈金云、钟云宝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标,陈金云,钟云宝,钟彩贞,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544-2号原告陈标,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云,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钟云宝,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钟彩贞,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杰,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标与被告陈金云、钟云宝、钟彩贞、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标于2015年6月21日申请财产保全有误,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彩贞、郑杰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碧山路28号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原告陈标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商贸街5号(置业小区)11幢1层5-4号的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钟彩贞、郑杰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碧山路28号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陈标、吕喜金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商贸街5号(置业小区)11幢1层5-4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