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福宇、何双燕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福宇,何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何福宇,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周永西,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何双燕,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宇与被告何双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2015年7月22日,原告何福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宇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