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314室。法定代表人:方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佳,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顺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8.5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