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硕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菲,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满,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硕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菲,男,197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莉,女,1973年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硕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菲、李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硕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菲、李莉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硕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菲、李莉的银行存款550404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