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创友实业有限公司与冉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创友实业有限公司,冉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6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陆丹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冉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创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友实业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冉猛因劳动报酬等事宜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582号裁决书。创友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创友实业公司称,本案不存在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冉猛的情况,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申请人将其辞退,青浦区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工资,申请人都是足额发放每月工资的,青浦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被申请人冉猛称,申请人无故辞退被申请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辞职,应当由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辞职的事实,此外还应当由申请人证明该公司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青浦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解除。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难以支持。青浦区仲裁委员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裁决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鉴于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工资结构的情况,理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青浦区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差额正确。综上,鉴于青浦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582号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创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谢亚琳审判员 叶旭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