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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全中,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唐全中,男。委托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叶琴,女。委托代理人凌兵(叶琴之夫),男。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全中与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叶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全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全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唐全中负担。审 判 长  况明德审 判 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帅 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