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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老香申请执行黄德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老香,黄德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周老香,女。被执行人黄德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德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周老香支付赔偿款2876.3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的账户存款578.68元外,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紫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家刚审判员  卢启荣审判员  吴修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