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胜永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胜永,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王胜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3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