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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长国诉杜双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何长国,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杜双林,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国诉被告杜双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长国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国撤回对被告杜双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长国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