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根。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成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