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赫景领与梦繁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景领,梦繁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赫景领。委托代理人刘秀芳。被告梦繁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景领与被告梦繁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景领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景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景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赫景领负担。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