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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莫月英与姚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月英,姚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莫月英。法定代理人莫小梅。被执行人姚忠良。申请执行人莫月英与姚忠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莫月英依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忠良赔偿61893.7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忠良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姚忠良在金融系统无存款、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因被执行人姚忠良的住所地是陆川县沙坡镇沙坡村云潭背组,属陆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将本案委托陆川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