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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玉清与被执行人烟台兴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清,烟台兴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邵玉清被执��人烟台兴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136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胡秀华、吴兆朋、李华、刘本娟、刘聿茗、徐爱丽、穆秀花、徐昌俊、邵玉清、王文华支付待岗生活费共计201012元、向申请执行人邢吉荣、辛宁、吴兆朋、李华、刘本娟、刘聿茗、徐爱丽、穆秀花、徐昌俊、乞美娜、刘建英、邵玉清、王文华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共计145762.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兴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