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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文会与陈晓娟、吴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会,陈晓娟,吴鹏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孙文会()。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娟()。被告吴鹏宇()。法定代理人陈晓娟,自然情况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虎,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文会与被告陈晓娟、吴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缺少被告,原告的起诉遗漏主体,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5元,退还给原告孙文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韫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