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文会与陈晓娟、吴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会,陈晓娟,吴鹏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孙文会()。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娟()。被告吴鹏宇()。法定代理人陈晓娟,自然情况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虎,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文会与被告陈晓娟、吴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缺少被告,原告的起诉遗漏主体,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5元,退还给原告孙文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韫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