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邹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惠,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兴国,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