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建伟、张庭刚、姜丽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八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曹建伟,张庭刚,姜丽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八一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越,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祥鹏,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伟,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庭刚,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丽春,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宪发,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八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赵守庆,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单忠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建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建伟、张庭刚、姜丽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八一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八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会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产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越、马祥鹏,被上诉人曹建伟、张庭刚、姜丽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宫宪发,被上诉人八一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单忠明均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产建安公司原审诉称:2007年,曹建伟、张庭刚、王文义、廉可祯合伙开发建设苏家屯区八一镇官立村官立家园3号、6号、7号住宅楼。此案系以上四人合伙开发联建农民住宅楼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四名被告无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起诉四被告,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与四被告无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起诉四被告,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9元,予以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房产建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上诉人与八一镇政府(现更名为八一街道办��处)签订《关于沈阳市六十八中学教学楼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承建68中学新教学楼,除现金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外,八一镇政府以原八一中学小学的土地折合248万元,抵给上诉人。上诉人取得该地块后,与八一镇政府签订建工合同,开发该地块。实际上,该地块系由被上诉人曹建伟、张庭刚及案外人王文义共同出资开发,但三名出资人至今未支付土地款。但原审无视上述事实,仅依上诉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及上诉人的两名代理人对事实的描述不统一,进而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违背法定程序。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曹建伟辩称: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审适用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张庭刚辩称:同曹建伟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姜丽春辩称:同曹建伟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八一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与我方无关。本院认为: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本案在原审及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明确表示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且上诉人的起诉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不起诉四被上诉人。故原审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