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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均,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村民。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仓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张某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年××月××日生一女名张某甲。2002年8月23日补办结婚证,婚后,陈某、张某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致双方发生矛盾。陈某曾于2011年1月14日诉至法院,后于2011年3月14日撤诉,现陈某再次诉来法院要求与离婚,婚生女张某甲随其生活,不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审理中,因陈某、张某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能。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陈某、张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陈某、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陈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多从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遂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误。1.上诉人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2.上诉人提供公安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在2011年离婚诉讼中发生打架,更加那么夫妻感情破裂;3.从2011年起诉离婚至今,双方一直分居。二、原审程序违法。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判决准予离婚。综上,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和睦,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上诉人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从双方的婚��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现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并无不当。只要上诉人、被上诉人互相关爱和谅解,彼此之间多加沟通,多为家庭建设以及女儿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有望。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