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衣道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唐银平。被执行人衣道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原告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衣道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衣道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衣道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已停业,经本院集中查询,在其名下目前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