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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志军与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军,白彦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康志军。被告白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与被告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