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志军与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军,白彦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康志军。被告白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与被告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