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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立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36号原告赵立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立峰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微信公众号“”